浙江省推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对华援助协会截图浙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官网) |
(中国浙江-2023 年
1 月 21 日)浙江省主管宗教的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正式推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官方的说法是旨在规范该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该文件已经由各地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下达通知给下一级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4 年 2 月 1日起生效施行。
该文件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于 2023 年
7 月制定并发布,从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人员管理、宗教活动规范等方面,提出制度上的要求。该文件的制定基础据称是根据宪法、法律,和相关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办法等八项法规。
据中国官方网站浙江宗教民族事务局的新闻报道称,该《办法》共十个章节,八十条细则。此办法将自 2024 年
2 月 1日起开始施行。
该文件第一章第三条含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要求活动场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还含有个人崇拜的政治化准则提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等。
该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审核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一项硬性条件是,“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该条款官方宗教主管部门可以将非经官方认定的家庭教会以及传道人排除在其所要求的“满足条件”之外,凡是没有取得官方颁发的“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传道人,他们将被认定为“不符合”设立宗教场所资格。
该文件第五章对宗教场所的管理组织进行设限。第三十三条指出,“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提前或延后换届都需要上报给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管理组织的产生、调整、惩处都需要“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
这些宗教团体应该指的是由官方宗教部门控制下半官方性质的宗教管理组织。宗教场所管理组织的人事安排实际权力掌握在宗教部门的手中。
第三十五条指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第三十六条指出,宗教事务部门对任何管理组织成员存在被认定为“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宗教事务部门将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
这个认定和撤换的最终由宗教部门裁定。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指出宗教活动场的人员和活动都由宗教部门所掌握。文件指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为担任、离任的教职人员办理任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手续。”条款鼓励、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参加官方性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基本禁止了宗教活动场外的活动,相关的条款表示,“不得擅自到本场所外组织、举行宗教活动。”除非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文件说:宗教场所应当“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第七十九条称,制定部门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该文件。
预期共产党政府在今年二月初开始将该文件应用于现实,即使这些文件的制定跟中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背道而驰。
这部《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也将与在 2024 年元旦开始实施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前后呼应。《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这些涵盖不同层面,陆续出台的一系列形态各异的法规、条款加上中国政府对宗教信仰所施加的行政压力,对于中国的宗教组织及信徒来说显得沉重不堪,它不是巩固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宗教自由的权利,而是全面的禁锢。没有真正的宗教自由表达将是令人窒息的假自由。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通讯员高珍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