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2024年4月22日)
我投案自首,我犯了诈骗罪
我刑满释放前三个月接受“出监教育”。我所在监区的警察几乎是倾巢而动,每天不同的警察对我进行教育,无外乎是规劝我出狱以后不要再犯罪。他们都对我说,出去后,还是要多留意法律,这七年社会变化大,你不要无意中又触犯了法律。他们既恪守职责,又满有关怀。我也是挺感谢他们的。警察不跟释放人员说“再见”二字,表明不希望释放人员再回到监狱。
很多人并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多是通过周围人犯罪判刑获得。至少我就是这样。最近我通过好些人的获罪判刑而认识到,监狱的那些警察对我的规劝还真不是空穴来风。
出狱后,我了解到了一些与我有关的案例,例如:
陈文胜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罪名是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张春雷长老“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涉嫌诈骗罪”两项罪名;
郝鸣长老和武见男长老2021年11月17日被捕,以涉嫌“诈骗罪”,教会牧师廉长年、廉旭亮、传道人付娟三人也因涉嫌诈骗罪而被捕,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均为5年;
宋玉德因基督教信仰被控“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常昊被控“寻衅滋事”,这项罪的具体内容是:“多次在互联网上发表、转发虚假信息、不当言论,引起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我一看上面这些人的罪名和刑期,心里就直惊呼:“乖乖隆地咚”。为什么呢?因为上面这些牧师、传道人所犯的罪我全都犯了。
首先说这“诈骗罪”。我出来后,一直弄不到身份证。长沙市侨办要求我提供有“稳定收入证明”,方给我开证明可以上户口与申请身份证。但没有身份证,我又到哪里去找工作?没有身份证,不要说无法证明我有稳定收入,就是自己养活自己都成问题。好在许多弟兄姐妹知道了我的窘境,给我送来了不少奉献,这样我才免除了饥寒交迫的日子。饭是吃饱了,但却肯定犯了“诈骗罪”。廉长年牧师是我的朋友,他犯了“诈骗罪”,我这个牧师的行为与他触犯法律的行为一模一样,也就是接受了他人的奉献,那不是“诈骗罪”是什么?
再说“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项罪名。好几个牧师都被这项罪名起诉。至于这项罪究竟涉及到了什么样的行为则无人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公务员有监督权。又解释说“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行使公共权力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但是基督教牧师或传道人一旦认真、真的去监督一下的话,很可能就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了。我被判七年徒刑,我不服判决,本着“不平则鸣”的封建时代的观念,我写过几篇吐槽的文字。现在自己觉得这的确已在“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那徒刑判下来应该够我喝几年了。
我猜我的第三个罪大概是“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是家庭教会的牧师,而家庭教会在一些低级官员眼里是非法组织,非法组织也就是邪教。低级官员解释说法律不许邪教成员聚会,而我参加了家庭教会的聚会,所以应该也可以不费什么力气将我套上这“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另外“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也可以加到我身上。前不久我组织了一个饭局,有二十来人参加,大家都祷告了。想起有十来个人在公共场合祷告,就被刑事拘留,判了十五天坐牢。我想我这是不折不扣在公共场合组织了非法活动。加上我不久前曾用别人的身份证去体检,可能也是“冒用他人身份证罪”。
还有项重罪,差点漏了,叫“寻衅滋事罪”,就是“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引起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个罪名似曾相识,在文化大革命中叫“现行反革命”,在判决书中如果读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样的词组,就知道后面接下来的句子往往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现在这罪只判那么区区几年,说明社会有了长足的进步。
我还有些行为,肯定也是罪,只是需要相关专家稍稍费神去做点论证了。
总之,有数罪并罚的可能性。我本来想畏罪潜逃,但一想,连身份证都没有,能逃到哪里去呢?还不如投案自首算了。或许能少判几天。
家庭教会牧师:曹三强
2024年4月
(对华援助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