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照:周松林牧师(来源:网络) |
(中国合肥-6/22/2024)安徽合肥甘泉教会周松林牧师、丁中福长老被控“涉嫌诈骗罪”案近日已起诉至法院,前不久,代理律师就该案做了详细的法律分析。认为丁中福、周松林根本没有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欺骗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信徒财产的目的,信徒也没有因丁中福、周松林的任何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丁中福、周松林从未获得财产,财产属于教会共有,不属于任何个人。信徒做出十一奉献是自己履行基督教义务的自然表现。因而,丁中福、周松林不能被指控犯有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甘泉教会是一间有着二十多年历史的家庭教会,2023年11月30日早晨,教会16名弟兄姐妹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同时被公安上门搜家,并以“诈骗罪”嫌疑被带走羁押。其后,有14位弟兄姐妹陆续获释和取保候审。但周松林牧师、丁中福长老一直被拘押。2024年5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甘泉教会丁中福长老、周松林牧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提起公诉。起诉书上写着:“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中福、周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假借宗教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合计339万余元,数额特
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处。”
资料照:丁中福长老(右一) (来源:网络) |
代理律师就丁中福、周松林涉嫌诈骗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详尽的法律分析。
律师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 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基本构造为:①行为人实 施欺骗行为;②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③对方基于 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④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⑤被 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上述五个环节得环环相扣,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对丁中福、周松林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与教会信徒处分财产的因果关系等分别进行论述,证明丁中福、周松林行为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的论证如下:
1、丁中福、周松林从未就长老、牧师身份和教会性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检察院最重要的指控是对行为人“欺骗”行为的判断。所 以,让我们首先来看本案中丁中福、周松林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使对方陷入处分财
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起诉书称:“2008年以来,被告人丁中福、周松林在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创
立“甘泉教会”,丁中福自称为长老,负责教会的组织管理, 周松林自称为为牧师负责传授教义(错别字为起诉书原
文).•在•多处未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非法的宗教活动,组织非法宗教培训。利用他人对基督教的信仰,诱骗参与人员缴纳自己收入的10%作为‘十一奉献金’, 并将其获取的钱款用于购置、租赁非法的宗教活动场讲所、发放讲经传道人员薪酬与社保以及‘甘泉教会’日常开支⋯. ‘甘泉教会’所有用于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均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丁中福、周松林等人也不是合肥市基督教登记在册的教职人员,不具有传道资质。”
律师认为起诉书的指控,在逻辑上将“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不是合肥市基督教登记在册的教职人员”等同于丁中福、周松林“欺骗”,将行政违规甚至基督教内部争端等同于刑事违法,是完全错误的。 丁中福、周松林并未明知自己不是而假装是当地基督教登记在册的教职人员,也没有隐瞒自己不是当地基督教两会
按立的长老、牧师的真相,而是将这种区别予以公开,由此也没有导致教会信教群众以为丁中福、周松林是合肥市基督教登记在册的教职人员的误解。 丁中福、周松林的基督教信仰是真实存在的,丁中福、
周松林在教会的治理、传道和牧养信徒等职任是真实存在的,基督教教会“十一奉献”制度是真实存在的。丁中福、周松林的长老、牧师身份是在教会中公开按立的,并非源于当 地基督教两会的认可也是公开承认的,所以,丁中福、周松 林根本未就“十一奉献”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更没有以此种方法使信徒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中。 丁中福、周松林被按立为牧师并领有长老、牧师证书,
即使未经当地基督教两会同意,充其量也只是基督教内部分歧和争议,而政府是没有这种知识更没有这种权力充当仲裁 者和法官的,即使行政机关认定这种“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 资格”等同于行政违规,司法部门也不能将这种行政违规等 同于刑事违法,因为行政违规或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并非量的区别,而是存在质的区分。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被指控的行为明确符合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和目的,才可能构成刑事违法。而且,刑事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事实采取独立判断的立场,而不是直接认同或采用行政机关的判断。按立牧师仪式和自制牧师证书的真实基础,完全在于丁中福、周松林自己宗教信仰及其对自己职任认识的真实性。而该起诉书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质疑更不用说推翻丁中福、周松林对自己宗教信仰和长老、牧师身份来源真实性的宣称。所以,丁中福、
周松林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的欺骗行为。
2、丁中福、周松林毫无“欺骗”意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欺骗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从而遭受财产损害的后果,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才能构成诈骗罪。因此,接下来我们来看起诉书对行为人主观责任的判断。
本案丁中福、周松林在教会治理、传道、牧养中认可并管理信徒“十一奉献”,是其作为教会长老、牧师履行职责的范围。信徒根据其基督教信仰,按照其信奉的圣经确立的基督教义务,自愿自决将其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至教会,
归教会所有、交由教会使用。对于信徒履行这种义务和财产转让过程及结果的处理,丁中福、周松林是知情的,是认可的。然而,在这里,信徒并未遭受财产损害,丁中福、周松林也不认为这是一种财产损害,更不存在所谓希望或放任这种财产损害的结果发生。
由于甘泉教会与当地宗教管理部门的矛盾,导致该教会 被取缔,因此不具备法人身份也没有社会机构代码证的教 堂,无法在银行开具独立的财户来存取资金。这就是为什么 该教会基于“十一奉献”收取的奉献款存入银行个人账户的根 本原因。即使如此,起诉书相关证据也表明99.9%的奉献款是存在他人而并非丁中福个人账户上,周松林更从未参与管理教会财务。所以,奉献款存于银行个人财户的事实并不能成为丁中福、周松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而教会购买的所有房产都经教会同工大会决议,并推举出几位同工共同持有,还通过法律程序,视频公证存档,证明该房产属于教
会财产。也就是说,丁中福、周松林从始至终也不具备将这类财产非法占有的目的。
3、教会信徒根本没有对丁中福、周松林长老牧师身份和教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该起诉书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丁中福、周松林在未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对基督教的信仰,诱骗参与人员缴纳自己收入的10%作为‘十一奉献金’。”
耐人寻味的是,整个起诉书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被害人是否产生了错误认识并究竟是产生了什么样的错误认识,以及基于错误认识才处分了财产。
丁中福、周松林被按立为长老、牧师的仪式是公开举行的,教会被取缔时丁中福、周松林被派出所传唤也是人所共知的,所以信徒不可能对其长老、牧师身份和教会性质存在误解或错误认识。
4、丁中福、周松林从未获得财产,财产属于教会共有,不属于任何个人。 起诉书中称“利用他人对基督教的信仰,诱骗参与人员缴
纳自己收入的10%作为‘十一奉献金’,并将其获取的钱款用 于购置、租赁非法的宗教活动场讲所、发放讲经传道人员薪酬与社保以及‘甘泉教会’日常开支。” 十一奉献,是基督教教会信徒基于圣经教导而来的义务,每月将个人收入的十分之一自愿投入教会以供教会使
用,包括支付教会工人的工资及其他支出。十一奉献是基于两千多年教会的传统,普世基督徒一直都如此奉行。奉献是给上帝的,不是给某个人的。奉献是承认基督徒的所得是出于上帝的赐予,因此基督徒是存着感恩的心和自愿的原则奉献,况且信徒并没有严格按照十一奉献的要求奉献。另外,教会专门设有会计和出纳,表明教会制定了与其能力和意识相应的财务制度。十一奉献的钱款,之所以存入银行个人财
户,如前所述,是因为教会不具备法人身份又没有社会机构 代码证,无法在银行开具属于教会的独立账户所导致的困境。国内所有的未登记教会在财务操作中皆是如此作法。 教会有权决定何为钱款使用的宗教用途,包括给个人使用。“政教分离”原则决定了国家没有权力实际上也不具备这类知识如此深度介入到宗教事务中,来判断何为宗教用途。
除非公诉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丁中福、周松林故意违反教会财务制度且违反时就存在欺骗行为并具非法占有的目的。
5、信徒奉献财产与丁中福、周松林行为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起诉书列出若干证人证言和所谓“受害人”口供,企图证明信徒财产受到损害的事实。 的确,从财产(权)转让角度而言,信徒或所谓被害人财产发生了减少。但是财产的减少存在两种原因,或者存在两种“财产的减少”:一种是信徒自己具有真实的基督教信仰,并基于这种信仰而履行其“十一奉献”的义务,自愿将一 部分财产献给教会。另一种则是信徒被丁中福、周松林宣讲了实际上他们自己也不相信的基督教信仰、虚构长老牧师身份、虚拟“十一奉献”这种教会制度等这类“骗术”所欺骗,并按照丁中福、周松林所希望的将自己一部分财产献给该教会。 显而易见,只有第二种财产减少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条款规定的相应内容,只有这种财产减少才能称之为被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才做出了财产处分。
然而,该起诉书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丁中福、周松 林采取了上述“骗术”,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信徒们接受基督教信仰是被丁中福、周松林“诱骗”的结果,同样没有任何证 据证明丁中福、周松林长老牧师身份被所有牧师长老和信徒所否认,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十一奉献”不是基督教教义和传统存在的制度。信徒做出十一奉献,是基于信徒自身对基督教信仰的追求和认识,履行这种基督徒义务的结果。简言之,信徒们根本不是因丁中福、周松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奉献财产给教会。
6、结语 综上所述,丁中福、周松林根本没有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欺骗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信徒财产的目的,信徒也没有因丁中福、周松林的任何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丁中福、周松林从未获得财产,财产属于教会共有,不属于任何个人。信徒做出十一奉献是自己履行
基督教义务的自然表现。因而,丁中福、周松林不能被指控犯有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柠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