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顺德-8/24/2024)2024年8月23日,是广东佛山顺德盛佳教会邓燕祥、王伟才、朱龙江、朱巧玲、朱龙飞五位基督徒被控“非法经营罪”第二次庭审第五天,法庭当庭通知朱龙江和朱巧玲兄妹获得取保候审。庭审结束两位基督徒立刻走出法庭,并与他们的家人、代理律师以及姐妹相见。朱龙江的辩护律师是郭雄伟和闻宇,朱巧玲的辩护律师是张冬梅和郭海波。现场的信徒用鲜花迎接他们,大家喜乐地在法庭外合影留念。
该案从2024年8月5日开庭,第一次庭审从8月5日到8月9日进行了五天。据悉,法庭仅同意十名家属旁听,且不予网络直播。从2024年8月19日开始,该案进入了第二次庭审阶段,第二次庭审从8月19日至8月30日。在二审开庭首日,控辩双方辩论激烈,代理律师指出检方提供的所有证据都站不住脚,大部分都是违法取证,且错漏百出,前后矛盾。
8月20日是第二次庭审的第二次开庭,当天的举证、质证主要围绕第三和第四组证据展开:
一、律师提出了关于电子数据提取的违法行为,在没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手机进行取证和恢复删除的聊天记录。严重侵犯了公民信息自由的权利,公民的隐私权,信息保密权;律师们将对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提起诉讼和控告。
二、关于聊天记录证明:
律师针对邓燕祥、王伟才和朱巧玲的微信聊天记录,认为这些聊天恰恰是证明了他们不但不违法,没有盈利,没有扰乱市场秩序,更没有社会危害性。微信聊天记录了他们做婚姻辅导、免费赠送《每日读经释义》和其它书籍给有需要的人。邓燕祥传道与朱龙飞长老的聊天都是关于婚礼、葬礼和信徒牧养以及教会的事,与印刷无关。他们被关押一年多,这不就是以非法经营的名义进行宗教迫害吗?
三、第四组证据是全国各地的14位证人证明收到邓燕祥传道的《每日读经释义》,其中有六位证人证明他们的书是免费赠送的,共300多本。与本案提出的14000多本的数据严重不符。
四、张凯律师在法庭上大声疾呼:“就因为我的当事人印了几本书,邮寄给读者;让他们每天多读书,少吃喝嫖赌;少躺平…..这就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我们这17个法律人讨论他们是否犯罪吗?这是多么可悲的事情。这个案子这么简单明显,只要根据经验和良心就能判断出来的。公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对他母校北大的污侮。《每日读经释义》它是一本解释世界上发行量最多,翻译版本最全《圣经》的辅助读物。它的内容是合法的,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难道就因为没有印刷号?那我每月付费收到的律师协会的会刊,也没有印刷号;律师协会是否也构成犯罪
?”
据参加旁听的基督徒透露,当天整个庭审过程显得非常荒唐可笑,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没有半点可以证明五位勇士有任何犯罪行为。很显然他们被关押根本不是因为他们做错了什么,而是因为他们的身份是基督徒。这是很明显的宗教迫害。
8月21日休庭一天后,8月22日继续开庭,控辩双方继续举证、质证两组证据。公诉人阐述并展示的证据主要包括:抓捕过程、盛佳教会成员手册等一、二、三版、朱龙江的记帐薄、南北区的租房合同、五人的犯罪记录证明(五人均无犯罪记录)、2023年5月24日对学堂的冲击收缴记录、三位的证人证言以及盛佳教会取缔决定书及四份行政处罚通知书等。公诉人节选朗读了《成员手册》有关教会历史、长执会治理规则、事工开展、财务管理等内容。
朱龙飞长老请教公诉人,展示成员手册并截取部分内容来展示的目的是想证明什么?公诉人回应说证明教会的运作和管理模式。朱龙飞长老从成员手册讲起,讲到盛佳教会的历史和治理模式、长执选立的规则、分工以及所开展的事工(包括公益和共学、婚姻事工)。明确指出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唯一元首,所有信徒都向耶稣基督负责。他讲到自己以前在三自教会做干事,因为发现里面有一些不符合圣经教导,甚至是腐败的事情而被赶出。为了继续持守信仰生活而与几位一起建立了盛佳教会。盛佳教会的治理和运作是完全公开透明的,正如成员手册所描述的一样。也遵行圣经的教导做帮助人的事情。他不明白自己遵行圣经教导,做帮助人的工作,怎么会坐在被告席上?如果法官和检察官愿意通读全文,相信可以更了解盛佳教会。希望检察官不要对成员手册断章取义。
邓燕祥传道完全赞同朱龙飞长老的质证,请求合议庭和公诉人认真阅读《盛佳教会成员手册》,手册写明了教会长执对信徒和社区所做的工作,教会不仅没有危害社会,反而给社区带来很多祝福,比如帮助几十对面临离婚的夫妻和好,十年不间断地为边远贫困地区提供旧衣物等。也尝试过注册公益机构来服务社区,但因持守不做假、不收受回扣等原则,最终注销了公益机构,但原有的两个店面依然免费为社区服务。公诉人对盛佳教会进行了全面的侦察和了解,对于这些,公诉人为什么不提呢?
王伟才质证时说心里非常感动,自己认识邓燕祥传道近三十年,刚认识的时候,邓很坏,面临离婚,但看到他信耶稣后完全改变,放弃自己的饲料厂来服事主…(被法官打断)。王伟才感谢检察官读出部分成员手册的内容,认可他们所做的公益和对社区的贡献。
朱巧玲在回应被捕过程中遭受暴力、羞辱时,被法官打断,说当庭反馈无法解决,反而会影响朱巧玲的情绪,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投诉。
接着是律师质证。律师们认为:
1,虽然公诉人和法庭第一天就否认此案的实质是宗教迫害,但此组证据再次证明这就是一起宗教迫害。
2,盛佳教会的成员手册说明了他们的管理是透明的,公开有序的!他们的信仰是纯正的。
3,成员手册中并没有记载任何印刷书籍以经营牟利的事工,如果成员手册一定要做为定罪的证据,那正是五位当事人无罪的证据。
4,法律程序问题。民宗局在本案的刑侦阶段向四位被告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侦察机关涉嫌告密;第三,四位当事人收到处罚通知书后向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收到回复,顺德区法院存在侵害公民诉讼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5,关于三位的证言,恰恰证明了《每日读经释义》只是教会图书中的极少部分,完全是自由取阅,根本没有售卖,没有牟利,不存在违法。
6,关于成员手册中提到学堂,根本与本案无关。父母理所当然对子女是实施教育的主体,养不教,父之过。这是最朴素的道理!如果官员把孩子从小送去国外读书,难道把他告上法庭说他违反了中国的义务教育法?
7,关于家庭教会登记。家庭教会是现实的存在。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家庭教会必须登记,而是采用了相对包容帮助的态度。如果盛佳教会非法,这间教会在顺德将近二十年,民宗部门早年常常请长执喝茶,却不提醒他们,岂不是纵容或伙同犯罪?
8,本案的公诉罪名是非法经营,但却对学堂、公益中心、聚会场所等处反复搅扰,分明就是宗教迫害。
在8月23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继续举证和质证。当天公诉人展示的证据是五位当事人的提审笔录。主要有两个焦点:
第一,朱龙飞长老、邓燕祥传道、王伟才、朱龙江等讨论决定印刷《每日读经释义》。
第二,书籍被派发,每本3-5元自由奉献,由朱巧玲和王伟才收集后交给邓燕祥传道。
下午展示的证据是《成员手册》和《读经释义》的鉴定文件(非法出版物),冲击学堂时拍的一些现场照片以及部分银行流水。
在当事人质证过程中,朱龙飞长老说,其中有些话不是他说的,有些是被截取了一部分记录下来的。他接到起诉书后才知道自己在被提审过程中被诱供,套供。办案人员已经预设了想要的答案,也选择性的记录他想要的语句。他要求调取提审时的录音录像逐一核对。另外,公诉人念出来的是他在去年8月9日的第一份笔录。办案人员告诉他如果他承认的话,其他人可能很快就放了。基于这这个前提,他签了笔录。他说《成员手册》只是内部资料,没有出版发行,不明白为啥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邓燕祥传道说笔录中的一些话语与他的原意不符。他澄清了一些有歧义的词汇,比如“分发”,他的意思是“分享”。关于“开会决定了印刷的事”,自己完全是被办案人员套进去的,事实上根本没有开过会。涉及自己的口供比较多,需要调取录音录像核对。他说在提审过程中,他曾被多次威胁,引诱。例如夸大涉案的金额,威胁说他有多少房子都不够赔;听说他妻子也在教会服事,如果他不配合就连他妻子一起抓进来;还把他单独带到管教的办公室逼迫他举报朱龙飞长老和另一位。
王伟才说自己在提审过程中被骗。当他被问及是否因印刷读经释义开过会时,他说不记得有没有,好像没有。后来他被反问:你们教会那么民主,所有事情都是开会决定的是吗?王伟才回答“是的”。再后来他被哄骗说没有多大事,承认了就很快被放出来。对方给他看了记帐簿和邓燕祥的记事本,说朱龙江和邓燕祥都承认了,如果他不承认就是自找麻烦。在这个情形下,王伟才说那可能是开过会。
朱龙江说他所写的笔录也不是他原本的意思。做笔录时办案人员问他:印刷读经释义是你们所有长执开会共同的决定?笔录上写的是“是的”。而他当时回答的原话是,“所有的长执都知道这事。”
他还说当初警方收取他的物品有手机,笔记本电脑,三张银行卡,书籍等,提供的清单上却只有手机。
朱巧玲说自己在侦察阶段因一直不认罪而被威胁和辱骂。到“过大检”时,检察官对她说她情节较轻,如果认罪认罚就可以早点出来,所以她就认罪了。她说笔录上记录她的话“印刷读经释义是所有长执开会决定的。” 她说这话不是她说的。作为一个普通信徒,长执开不开会,怎么做决定她完全不知情,也不可能这么说。
到律师质证阶段,律师提出6点质疑:
1,五位当事人都说存在诱供和笔录失实的情况。各当事人的笔录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本案提供了45份笔录,却没有一份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也没有将其作为案卷提交。按相关法律要求,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可以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所以对这组证据的可信性和合法性都不予认可。
2,鉴于朱龙江和朱巧玲的物品扣压清单与实物不符,相关你办案人员涉嫌利用职物之便故意盗窃罪,当事人保留起诉的权力。并请检察官向检察长汇报,下周开庭时回复检察院是否予以追查。
3,实际上法院在用两套逻辑办理此案,一套是法律逻辑,一套是政治逻辑。
按法律逻辑,根据这套逻辑五位被告均没有公诉人所控诉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意愿、目的和犯罪事实;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只能追究印刷厂,万某某和我的当事人另案处理。所以请求审判长撤回本案。
另一套是政治逻辑,如果根据这套逻辑,五被告确实是家庭教会成员,他们参与了盛佳教会的牧养及相关工作,如果公诉人控诉他们是因为他们的基督徒身份,对他们进行逼迫,每个人都愿意为信仰的缘故,心甘情愿的为上帝坐牢!但是显然公诉人又不承认这是宗教迫害。这就比较尴尬了。其实法院不能同时用两套逻辑审理一个案件,所以请美丽智慧的审判长做出合适的判断。
4,提醒法庭注意区分“印刷”的概念。本案的五位当事人不是印刷的主体,只是“印刷”的消费者。作为印刷的消费者,他们五人都应当无罪释放。
5,庭前口供和笔录与当庭口供不符,又不能提供相关录音录像等同步文件加以佐证的,属翻供,以当庭口供为准。
6,本案好像是一个人去银行换外汇,银行不告诉他超额换汇不合法,给他换了汇,又作为证人去举报他违法一样荒唐。本案全部当事人都应无罪。
8月23日下午庭审结束后,朱龙江和朱巧玲从南海看守所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8月24日和25日休庭,8月26日下午将继续庭审。
(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柠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