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2024年11月15日)
地下教会的存在真的是地下吗?
----论基督徒犯“诈骗罪”
诸一丁
安徽蚌埠活石归正教会万长春、薛少强、曹斌挺、万春琴等四位基督徒将以“诈骗罪”于2024年11月19日至22日正式接受开庭审理。他们是2023年4月11日遭遇抓捕,至今已经超过了一年七个月,大大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间。现在距离开庭仅仅两三天,无数人在关注着此案。这个案子不仅直接涉及到四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形象和信誉。本文将对四位的罪名“诈骗罪”作一个简单的、平民式的梳理分析,让全球的读者自己做出判断,看看此案是否荒唐之极。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上面四位基督徒并不是孤案。已经有好几间不同地区的检察院同样以“欺诈罪”来起诉家庭教会的传道人,法院也以此给他们定罪。所以对于检察院法院以“诈骗罪”来陷害基督徒,我们不能不警惕。
所谓“诈骗罪”,应该有下面几个因素:一是施行诈骗者或者诈骗机构处于暗处,受害人看不见诈骗者,或者为实行诈骗者所迷惑。二是诈骗者有一个外表的欺骗理由,而受害者信以为真。三是,诈骗者的犯罪过程必定是隐秘的,不为外人所知。四是,诈骗的金钱财物落入了少数几个施骗者手中。五是有受害人。六是犯罪一旦被揭露,旁人恍然大悟,说,我不会再上当受骗。下面我们一一来看,中国被控告的基督徒诈骗犯是不是符合这些条件。
上面四位基督徒均在归正教会会友。这间教会性质为家庭聚会。家庭聚会又叫地下教会。地下教会听上去有点神秘,其实地下教会一点也不神秘,地下教会之所以有次称号完全是因为政府不接纳其成为注册的教会而已。只要政府接受家庭聚会的注册,地下教会这一称号就会立即消失。但家庭聚会不注册,也没有置家庭聚会为秘密状态,相反,几乎每间家庭聚会都是公开的。
从王明道时代开始,也就是1954年,中国基督教界就一直存在两个壁垒分明的阵营:一是“三自”教会,二是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从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表明,“三自”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宗教组织,是一个受政府所控制的人为机构。为了不加入“三自”,为了保持教会的纯洁性,所有的家庭教会的传道人都为此付出了卓绝的努力与牺牲。这一切表明,部分基督徒/家庭教会的基督徒不仅不认同“三自教会”,也不不认同政府的法律,政策。
家庭教会的传道人几乎在每个主日的讲道中,都要提及信仰和捍卫真理纯洁的重要性。同时告诫、教导会友,“三自”与家庭教会的分歧。所以每个信徒都知道自己所参加的教会是家庭教会。如果有“三自”的信徒游走进来家庭教会,这时牧师会耐心开导“三自”信徒应该走出“三自”而进入真正的纯真的教会。
家庭教会彼此之间有默契,不能劝说其他教会的会友加入自己的管理的教会,但对于“三自”的会友,家庭教会则会从信仰的原则上劝说这些会友脱离“三自”。所以这些原“三自”的会友从进入家庭教会那一刻起,就完全明白二者之间的区别。这是从信仰的角度来看,家庭教会成员知道他们不属“三自”管辖。着一切都在公开的状态下进行。所以不存在家庭聚会处于暗处施行诈骗的可能。
二,诈骗者必须有一个外表的理由,例如,家庭聚会向信徒募款,说是给汶川地震的灾民提供救济,实际上,钱落入到了家庭聚会传道人的私人口袋里。有没有这个可能?有没有这个可能,这样看具体的案例进行具体的调查、查证,如果有,诈骗罪则成立,如果没有,诈骗罪则不能成立。四位基督徒只是获取了极少的教会报酬,补偿他们的劳动与时间,不存在一个外在的理由要欺骗教会会众。有人可以质疑,四位基督徒与教会之间的酬劳关系是否合理,但根本不存在诈骗。
三,诈骗过程。一切调查都表明,安徽蚌埠活石归正教会像绝大多数的家庭聚会一样,有着完善的财务制度。上面四位基督徒虽然在教会都担任一定的职务,但均不与奉献金钱发生接触。教会的金钱管理完全透明、民主。每笔资金流向都经过了严格的财务制度审核。
四,钱是否流入到了少数人手中。事实证明,该教会的奉献钱财绝大部分用于了教会的需要,例如房租水电,赈灾,平时教会的各种活动。四位基督徒获得的报酬占教会的财务预算是少之又少。
五,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受害者是谁。诈骗,顾名思义,必须有被骗的一方,才能叫诈骗。那么家庭教会的会众被牧者欺骗了吗?要认定基督教会的会众受了欺骗,被骗奉献了钱财,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成立,那就是,家庭教会的会众并不知道这间家庭教会是没有登记的所谓合法教会。例如,一个在外地一贯参加“三自”教会的信徒,他搬到了本地,被人带入了一间家庭教会聚会。他误认为这是一间“三自”教会,所以他仍旧像往常一样做了奉献,将金钱投入到了这间家庭教会的奉献箱。而这种奉献是违背他本意的。他的本意是,仅仅将金钱奉献给合法登记过的“三自”教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勉强说,这位信徒受了误导,他做了违反本意的奉献,所以形成了诈骗案例。
但这种情况是绝不会有可能出现。所有参加家庭教会聚会的信徒,都知道他们是在参加一个没有经过宗教局认可的、法律上没有登记的教会。家庭教会的成员称呼“三自”教会叫“大教会”、“登记教会”。
同时,从“三自”的角度看,“三自”也是每主日强调,要参加合法教会的重要性,告诫其成员不要加入家庭教会。一般在一个城市,只有一个或几个“三自”的教会,“三自”的信徒不难分辨“三自”与家庭教会的分歧。“三自”教会不失时机强调信徒不能去家庭教会,一方面是出于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出于顺服政府的要求。
从外表上看,“三自”与家庭教会也不会存在有混淆的可能。“三自”教堂一般宽敞明亮、内有许多政府推行的爱国口号、政府的各种政策解说,以及建筑上有高高的十字架。而家庭教会没有这么大的规模,特别是教堂内,或聚会的地方没有的各种政治上的标语粉饰。
六,有没有在政府的揭露打击下,此间教会的信徒从此知道了自己的奉献是奉献给了诈骗集团,从而终止了奉献。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后果,也就是政府希望看到的家庭聚会将面临的后果,绝对没有发生,也绝不可能发生。安徽蚌埠火石归正教会的会友依旧奉献不断,依旧在四位同工被抓坐牢期间,将奉献划拨出一部分供养这四位同工。所以这充分说明,这中间不存在“诈骗”。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以“诈骗罪”来起诉万长春、薛少强、曹斌挺、万春琴上述四位基督徒完全是莫须有的罪名,是荒唐至极的做法。
最后,我们再从法律角度来看,上面四位基督徒有没有犯“诈骗罪”。
法官的观点认为,家庭教会没有登记,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收取信徒奉献,而家庭教会的信徒奉献,是受了家庭教会传道人的骗,误认为“本教会是合法教会”,因此,家庭教会的牧者犯了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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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信仰的内涵上,“三自”与家庭教会有着重大分歧,但在形式上却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有宣召,有唱诗班、有牧师讲道,有收取奉献。
既然家庭教会的会友完全知道家庭教会是没有经过登记的教会,那么他们是如何理解自己的金钱奉献呢?他们对金钱奉献的理解很简单,那就是按照圣经的教导与要求,这是信徒给上帝的直接的感恩、直接的责任。他们的金钱奉献举动是完全自觉自愿、一个完全的意识清楚的决定。这里不存在任何隐秘、被误导的环节,也就是不存在欺诈的过程。教会登记与否,与信徒奉献毫无关系,就像一个行人看见街边一个乞讨的苦命人,他会动慈心,然后给他施舍。施舍的人并不需要知道这个乞讨的人是否进行过合法的登记。一个乞讨的人尚且不需要登记就可以接受奉献,更何况存在了三千年历史的教会呢?三千年来,传道人都接受信徒的奉献。
教会传道人领受一定的生活补贴,这也是圣经的教训。传道人将教会的生活补贴完全视为来自上帝的供给。传道人不接受上帝的供给,与信徒不奉献是一样,都是拒绝上帝的恩典。
如果家庭教会传道人接受生活补贴、家庭教会接受十一奉献是诈骗行为,那么全国法院都应该以这样的标准对待每一间家庭教会。事实上,只有极少数的法院以十一奉献作为“诈骗罪”起诉家庭教会的传道人。像秋雨之福教会、守望教会、等等家庭教会的传道人虽然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骚扰乃至判刑,却没有哪一个法官是以欺诈罪来迫害这些牧者。可见,绝大多数的法官也不认同家庭教会的牧者犯了“欺诈罪”。
将家庭教会的奉献演变为“诈骗”,完全是某些法官一手捏造出来的污言与冤案。法律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完全没有任何理由打击家庭教会。法院这样做,非常不明智,既消耗掉国家有限的宝贵资源,又在很多公民心目中将政府完全塑造成一个野蛮的形象。法院打击了一间家庭教会,就不得不接连打击众多的家庭教会,这样就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给中国政府抹黑。现在法院通过制造冤假错案,在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人中给中国政府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全世界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五八年“反右”时错整了五十六万人,而今政府整肃的对象已经是“反右”的十倍之多。所造成的恶果也是“反右”时期的十倍之多。“反右”的错误为什么今天还要重演呢?
在国际上,中国政府也给人造成了不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印象。联合国对“宗教自由”的定义是如何呢?联合国说,公民有公开或秘密地聚会。秘密聚会就是不公开,就是不登记。既然公民可以秘密聚会,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家庭聚会的所谓“诈骗”问题。地上的教会也好,还是地下的教会也好,按联合国的标准,都是合法的。联合国认为合法的,在中国就是合法的,因为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如果一个常任理事国能随意践踏联合国宪章,那联合国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中国要给全世界所有国家一一带路。打压迫害家庭教会传道人这样荒唐以极的行为在中国大行其道,中国又怎么可能获取世界大众的认可?在道德上、法治上不健全的国家断不可能给世界带路。中国在道德上、法治上要改进的地方很多,首先,就是应该抛弃这种借法律之名来迫害基督徒的勾当。最后,笔者呼吁安徽法官,回归理性、回归常识,将万长春、薛少强、曹斌挺、万春琴这四位基督徒立即释放。
( 作者诸一丁为中国家庭聚会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