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照:入狱前的张春雷长老(来源:网络) |
2021年3月16日,贵阳仁爱归正教会十几个信徒在教会一起进行信仰学习,突然,国宝、民宗、警察闯入教会,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将一些信徒带到派出所。张春雷长老得知消息前去派出所了解情况,随后被拘留。刑拘37天到期后被“涉嫌诈骗罪”逮捕侦查,四个月后又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侦查。 2022年11月29日该案开庭审理,当天时没有任何一个“证人”或者“被害人”获得出庭机会,张春雷长老的家属也未能出庭。该案一直拖到2024年7月24日才宣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春雷长老被指控的两项罪名作出一审判决:张春雷长老被判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三年六个月,“诈骗罪”两年,合并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刑期至2026年3月16日止。追缴“诈骗”金额14400元人民币,罚款5000元人民币。
张春雷表示,对于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予认同。对于被判诈骗罪,更觉得是对宗教情感的粗暴践踏,等于把奉献视为赃款,把教会视为贼窝,坚决不能接受。改革宗教会的牧者不直接管理财务,也用制度设计来防腐。张春雷长老对判决不服,于2024年8月初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依然是不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了张春雷长老两项犯罪事实: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春雷通过Facebook 等境外社交互联网平台,先后向多个好友转发《我的声明一信仰上的抗命》、《无惧打压、广州教会坚持举行圣诞布道会》等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宗教组织撰写并发布的严重扭曲我国宗教政策、煽动宗教仇恨、破坏民族团结、传播反动言论、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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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诈骗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春雷在贵阳市非法创立“贵阳仁爱归正福音教会”并任该教会长老,擅自以该教会名义在贵阳市南明区中天商务港27楼等地设立非法宗教场所,组织、举办非法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该教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于2019年8月12日被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依法取缔。张春雷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隐瞒“贵阳仁爱归正福音教会”是非法组织的事实,以收取“奉献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超颖、廖爱林、向宇、高晓梅、陈福琼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4400元。
对此,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张春雷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审开庭审理未通知诈骗被害人出庭程序违法,张春雷未隐瞒教会被民宗管理部门取缔情况,张春雷亦无挥霍信众交纳奉献金的情况,不构成诈骗罪;量刑方面,一审判决对诈骗罪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
在二审中,张春雷的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调取侦查机关对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向被害人调取证据;二审开庭;通知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发回重审等申请。
贵州省高院于10月15日作出如下二审终审裁定:
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雷通过互联网发布扭曲我国宗教政策,抨击、抹黑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有意煽动宗教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及图片,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张春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春雷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图片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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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雷长老仅在脸书等转发了牧者声明及广州归正教会上街传福音的消息就成为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判决如此荒谬,凸显了该政权的虚弱。教会按两千年传统信徒自愿奉献就被扣上“诈骗罪”,中国政府所设立的三自教会也是同样收取奉献却不会被定罪,可见拿收取奉献做文章,实则是为了打压家庭教会,让家庭教会跟三自教会一样成为政府的工具。
(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柠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