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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照: 左上:朱龙飞(左),右上:王伟才(左), 左下:朱龙江(右),右中:朱巧玲(左1) ,右下:邓燕祥(后左2) (对华援助协会) |
(广东佛山-2025 年1
月19 日)广东佛山顺德盛佳教会的长老、执事:朱龙飞、邓燕祥、朱龙江、王伟才、朱巧玲五位基督徒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 年1
月16日宣判并接收到判决书。涉案五位基督徒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盛佳教会于 2006 年期间,由朱龙⻜长老与邓燕祥执事、朱龙江执事等人共同成立,朱巧玲、王伟才随后加入教会。该教会拒绝加入由政府主导和控制的“三自爱国会”。这可能是他们遭受迫害的原因。
为了满足教会的牧养需要,该教会从2019 年开始,朱龙⻜⻓老、邓燕祥执事等人员同意印制、发行由香港读经会编撰的阅读圣经辅助材料《每日读经释义》(CHINESE
DAILY BREAD ),和内部读物《盛佳教会成员手册》等书刊。但这些读物的刊印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帮助信徒养成每天阅读经灵修的习惯,与神建立良好的关系,生命得更新改变。
五位基督徒于 2023 年被捕,次年,其中四位在法庭中获取保侯审。邓燕祥被作为“主犯”继续关押,他被判有期徒刑 2 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其刑期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
“非法经营”罪是一项饱受争议和批评的罪名,其内容过多、不特定,相关行为都可以被加进入,由于该罪名特征高度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使得该罪状内容高度不确定性。可以说“罪名有罪”,许多法律专家建议废除该项罪名。
中国虽然没有“信耶稣罪”,但当局为了对家庭教会有所约束和警示,地方当局便经常套用这类包罗万象的模糊罪名来惩罚家庭教会成员,或其他从事政治或社会活动的人士。该教会成员也不例外显然已经成为了打击的目标。
基督教信仰团体加入“三自会”与否都应该出于自愿性质。家庭教会信仰团体的聚会形式多样,规模不同,但存在有家庭教会向民政部门登记却被拒绝的情况发生。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家庭教会向宗教部门登记必须首先加入“三自会”。有的家庭教会基于历史因素的理解以及看到加入“三自会”的官方教会同样受到强制改造和严苛监管的压力等情况,故他们选择拒绝加入“三自会”。必然的情形是加入“三自会”与否转变为界定教会合法或非法的重要指标。
在法治文明框架下的国家实在不存在上述情况,也没有基督徒因为出版基督教内部刊物而被定罪的。中国方面应该感到羞愧。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能证明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更是充分的暴露出中国当局利用法律工具化地惩罚基督徒,并对印刷自由、文字出版、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的严重监管和压制。
说白了就是中国没有出版自由。
这些宗教法律化惩罚措施目的是将家庭教会导入政府主导和监管的“三自会”,否则将面临进一步处罚的风险。但政府惩罚措施所能起到的归顺效果很小。
涉案人员对判决表示不服,均表示要上诉。代理该案的律师团十位辩护律师一致坚持辩称,当事人员“不构成犯罪”
。
辩护人指出,证据不应采信。证据收集过程中,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违法取证、证据前后矛盾等。
辩护方强调,证人证言部分属于内容推测,矛盾与不合常理,部分证人身份不明,与本案存在严重关系。辩护人还指出,鉴定委员会不具独立性。检材书刊未封存,来源不明,其中《释义》属于事后伪造等。鉴定书内容和形式均不合法。
律师团的辩护人指出,各相关方均未实施犯罪行为及犯罪故意,本案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适用公诉机关指控适用的法律条款。
辩护方强调:教会成员的行为无犯罪故意,无营利目的和实际收益、无经营行为,这些读物是基督教内部读物,《手册》是成员内部使用,无相关产业和市场,未对社会秩序构成危害,谈不上扰乱市场秩序。读物的内容不违法。部分涉案人员参与快递刊物都属于正常帮忙。
该案引起中国各地乃至海外教会对中国宗教自由状况的关注。盛佳教会是一个坚持独立信仰、不愿受政府控制的家庭教会。其成员因坚持信仰而面临法律挑战,凸显了中国家庭教会在当前宗教政策下所遭遇的困境。对华援助协会将持续关注该案的进展,目前确认该教会四位信徒近日也被判刑,但已经于去年获得取保候审,与家人团聚。邓燕祥执事则仍被羁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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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盛佳教会邓燕祥等五位基督徒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即将开庭
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法院刑事判决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 )粤0606刑初321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检察院
被告人邓燕祥,男,1973年9
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扶闾村社和街永宁巷2号。因本案于2023年5月24日被羁押,202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 2023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辨护人左迎春,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凯,北京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伟才,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中路海悦新城8座601。因本案于2023年5月24日被羁押,202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28日被速捕。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23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黄德启,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护人成准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龙江,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北路顺达大厦1座702 号。因本案于2023年5月24 日被羁押,202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28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8月23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郭雄伟,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辨护人闻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巧玲,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龙京路北15座604号。因本案于2023年5月24日被羁押,202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28日被逮捕 。 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冬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辨护人郭海波,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龙⻜ (曾用名朱龙钢),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桂二街10座203号。因本案于202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9月14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述进,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辨护人赵青山,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3]Z4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邓燕祥、王伟才、朱龙江、朱巧玲、朱龙⻜犯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4年8月7 日以佛顺检刑变诉[2024]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部分指控事实。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24年2月27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又于2024年3月22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均予以准许。后本院报上级法院批准延⻓审限。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燕祥、王伟才、朱龙江、朱巧玲、朱龙⻜及其辯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检察院指控称,2006 年期间,被告人朱龙⻜与邓燕祥、朱龙江等人一起共同成立了名为
“盛佳教会” (以下简称“教会”
)的非法社会组织,被告人朱巧玲、王伟才先后于2006 年至
2008 年期间加入“教会”。2011
年期间,“教会”成立“⻓执同工会” 来治理“教会”,并“按立”朱龙⻜为“⻓老”,由“⻓老”朱龙⻜“按立”邓燕祥、王伟才、朱龙江等人为“执事”。2016年期间,“盛佳教会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投票确立朱龙⻜为“教会⻓老” ,邓燕祥、朱龙江、王伟才等人为“教会执事”,并正式确立了新一届的“⻓执会”。在“教会”运行过程中,朱龙⻜是“教会” 事务的最高负责人,邓燕祥协助朱龙⻜管理“教会”事务,朱龙江负责管理“教会”财务,王伟才负责管理“教会”设立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桂十街
9 号一楼的店铺;朱巧玲在“教会”担任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教会”设立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星路三街二巷3号的“活石公益生活馆”。“教会”主要依靠收取信徒“奉献金”获得活动经费,上述人员除朱龙江外均收取“教会”发放的每月生活补贴。
在未经有关政府管理部⻔许可的情况下,从 2019 年开始,“教会”的“⻓老” 朱龙⻜、“执事”邓燕祥、朱龙江、王伟才等“⻓执会”人员经沟通商量后,一致同意印刷、发行《每日读经释义》 和 《盛佳教会成员手册》(以下简称《释义》和《手册》)等书刊。之后,邓燕祥先后联系了广州的万亮明、东莞的广东虎彩云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彩云)印刷书刊,在万亮明处共印刷14679 本《释义》,并向其支付 58716 元 (币种均为人⺠币);在虎彩云处共印刷 6100 本《释义 》 、180 册《手册》,并向其支付 17075 元。上述合计印刷《释义》20779本、《手册》 180 册,支付金额合计 75791 元。书刊印好后,邓燕祥自行或安排王伟才、朱巧玲收取印刷方寄来的上述书刊,并向本地和外地信徒发放,同时通过收取本地信徒的“奉献金”和外地教徒支付的对价款回笼资金。在此过程中,朱龙江负责从“教会” 支配的款项中向邓燕祥提供印刷书刊所需资金,并在相关资金回笼后汇总至“教会” 的支配下,并进行记账。王伟才、朱巧玲则根据邓燕祥的安排,收取印 刷方寄来的《释义》等书刊,并向外地信徒邮寄上述书刊;同时,王伟才、朱巧玲还在各自管理的店铺内放置上述书刊,供信徒取閲。
经鉴定,朱龙⻜、邓燕祥、朱龙江、王伟才、朱巧玲等人共同参与印刷、发行的
《释义》属 于期刊,《手册》属于图书,上述书刊均属非法出版物。
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安⺠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桂二街小区八座
301 房抓获邓燕祥,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中路 海悦新城8座天井抓获王伟才,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北路
恒基豪庭 103号铺对开路段抓获朱龙江,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 红星路三街二巷3号店铺内抓获朱巧玲。2023 年 8 月
9 日 10 时许,公安⺠警将朱龙⻜传唤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 出所接受调查。2023
年 8 月 31 日,佛山市顺德区⺠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
法作出了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盛佳教会”的决定。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万亮明等人的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和办解,鉴定意⻅,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龙⻜、邓燕祥、王伟才、朱龙江、朱巧玲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参与印刷、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迫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才、朱龙江、朱巧玲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
中华人⺠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均辨称其不构成犯罪。
1. 邓燕祥认为,讯问过程有诱导、欺骗、威胁,笔录记载不实,核对时间不够;不确定《盛佳教会全职同工年度总结 2016》的真实性;张秀莉提交的部分原版《释义》及在案2019年前的《释义》期刊与指控无关;“教会⻓执会” 没有共同犯罪,未就印发《释义》等事宜开会决议,⻓老、执事身份平等,分工不同,印书是个人事务,其他人知情但不清楚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印发书刊相关管理规定,无犯罪故意;印刷《
释义》用于信徒分享,费用自由奉献,按 成 本价有人凑整或给多或不给,保障整体收支平衡 ,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手册》免费发放“教会” 成员,领取生活补贴与《释 义》无关;指控印发《释义》数量的证据不足,且在万亮明处印刷数量为推算,不能作为指控数量,虎彩云印刷错误的 1160 本《释 义》不应计入指控数量;《释义》是香港读经会学习圣经的资料,无危害性,《手册》是“教会”内部章程,非出版物,上述书刊在内部使用,不是“发行”。
2.王伟才认为,讯问过程有诱导、 误导,笔录记载不实;“教会⻓执会”没有共同犯罪,未就印发《释义》等事宜开会商量,执事关系平等,其只是尊重前辈安排,其在生活馆是正常收发快递,无犯罪故意;印发《释义》费用由信徒按成本价自由奉献,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收取生活补贴与印发书刊无关;指控印发《释义》数量的证据不足,虎彩云印错的1160
本《释义》已当废品处理,其收寄快递均系邓燕祥负责联系及付款等相关事宜,其系被动接收及帮忙打包;涉案书刊无社会危害性。
3.朱龙江认为,笔录记载内容非其原话,签名前末细看;“教会⻓执会”没有共同犯罪,未就印发《释义》等事宜开会商量,⻓执同工只是知道此事,本人无犯罪故意;未从印发书刊中获利;证明印发《释义》数量的证据不足,其未参与印发书刊;《释义》用于理解圣经,涉案书刊无社会危害性。
4.朱巧玲认为,其无犯罪故意,未加入“⻓执会”,不清楚商量决定情况;其按执事邓燕祥或王伟才吩咐做事,在该二人或一人在场时帮忙收发书刊一两次;收生活补贴与上述行为无关; 《释义》用于基督教学习,无社会危害。
5.朱龙⻜认为,讯问过程有误导、诱导,笔录记载歪曲本意;张秀莉提交的原版《释义》与其无关;“教会⻓执会”没有共同犯罪,未就印发《释义》等事宜开会决议,其无犯罪故意和行为,⻓老、执事身份平等,分工负责,其作为⻓老主要教圣经,不负责事务性工作;早期“教会” 有信徒需要《释义》,其作为⻓老把关内容, 2018 年后很少参与“教会”事务,不清楚也不参与之后的印发工作;《手册》免费发放“教会”信徒,领取生活补贴与涉案书刊无关,未经营和获利;《释义》是香港读经会学习圣经的资料,无社会危害性。
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辨护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在证据方面,诸多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具备或存疑,不应采信,综合包括:
1. 被告人当庭供述和庭前供述不一致,庭前供述存在逼供、诱供、指供、威胁等违法情形,公诉机关未提交同录,庭前供述不可采信。
2. 证人证言中,部分询问程序不合法或不规范,部分内容矛盾或不合常理,部分内容属推测或传来证据,部分内容可能存在诱供、威胁或造假,部 分内容与本案无关,部分证人身份不明,部分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人未出庭,对外地证人取证但未提交公安机关办案协作文书证明合法性,情况说明不能替代证明。
3.未按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收集、提取、制作、移交相关电子证据,提取手机电子数据侵犯被告人通信自由和 个人隐私,取证违法,部分聊天记录与本案关联性存疑,部分聊天记录人员身份不明。
4.搜查、扣押被告人相关物品的行为不合法,外地侦查机关接收外地证人的《释义》形式不合法,张秀莉提交的原版书刊与本案无关,部分书刊来源不明,未指认原件、原物,形式不合法。
5.佛山市的出版鉴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性应回避,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不能代表侦查主体顺德区公安局委托鉴定,作为检材的书刊未封存,来源不明,检材中来源邓岁容的《释义》
属于事后伪造,不能作为检材, 鉴定书无鉴定人签名,鉴定书中涉及 2019 年前的《释义》期 刊与指控无关,15
号鉴定书出具的日期超过委托期限,28 号鉴定书对张秀莉的原版《释义》未做区分,鉴定书的内容和形式都不合法。
6. 本案违法立案侦查抓人,佛山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给顺德区公安局后,该局未再出具立案文书合法立案,其侦查活动非法;非补充侦查期间补充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
二、在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 教会⻓执会,或各被告人均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及犯罪故意,本案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不适用公诉机关指控适用的法条。
1. 被告人邓燕祥的办护人(左)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印发《释义》是“⻓执会” 决定或属“教会”事务,邓燕祥无犯罪故意;被告人印发书刊,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指控被告人印发涉案书刊数量的证据不足,虎彩云印刷错误的1160
本《释义》不应计入指控数量;《释义》是基督教内部读物,《手册》是“教会”内部成员使用,均无相关产业和市场,未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涉案书刊经鉴定是程序性违法的出版物,无证据证明内容违法;朱龙⻜构成自首;退一步讲,本案即便要适用《解释》第十五条,
也达不到入罪所需数量标准。
被告人邓燕祥的辨护人(张)认为,证据不能证明“⻓执会”合谋印发《释义》,邓燕祥对印书相关管理规定不具有认识性,无犯罪故意;被告人印发书刊,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指控被告人印发涉案书刊数量的证据不足,分发书刊不是“发行”;涉案书刊未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亦不是非法出版物;因书刊数量和行为性质达不到入罪标准,本案亦不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
2. 被告人王伟才的办护人(黄)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印发《释义》是“
⻓执会,开会决定或属“教会”事务,涉案收书点是信徒服务点,王伟才在此收发涉案快递与普通快递都属正常帮忙,不能认为有共同犯罪故意;被告人印发书刊,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指控被告人印发涉案书刊数量的证据不足,
原版《释义》不应计入指控数额,王伟才不负责收发书刊所需地址、费用等,只转手代发;《释义》是圣经辅助读物,《手册》是“教会”内部文件,无出版禁止内容,未进入公开市场,无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形;《出版管理条例》规制的非法出版、印刷行为主体是单位而非个人;退一步讲,如要定罪,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应适用《解释》第十五条,鉴于王伟才的地位和作用,对其从轻量刑,免于刑事处罚或在主犯刑期的五分之一以下量刑;提交吴燕冰等7人的自书证明及购物记录,作为证据。
被告人王伟才的办护人(成)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印发《释义》 是“⻓执会” 开会决定或属“教会” 事务,涉案收书点是信徒服务点,王伟才管理铺面、收发涉案快递与普通快递均属正常帮忙,其不具有判断书刊合法性的知识,不能认为有共同犯罪故意;被告人印发书刊,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收取生活补贴与涉案书刊无关;指控被告人印发涉案书刊数量的证据不足,且在万亮明处印刷数量为推算,不能作为指控数量;《出版管理条例》规制的非法出版、印刷行为主体是单位而非个人;涉案书刊系信徒内部使用,非面向公开市场,其中《释义》来自香港正规出版,无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形;涉案书刊仅在程序上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仅能对应适用《解释》第十五条;提交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结业证书,作为证据。
3. 被告人朱龙江的办护人(郭) 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印发《释义》是“⻓执会”开会决定;被告人印发书刊,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指控被告人印发涉案书刊数量的证据不足,且被告人系委托他人印刷,本身未实施印刷行为;《出版管理条例》规制的非法出版、印刷行为主体是单位而非个人;《释义》不是内容违法的违禁出版物,只是程序非法出版物;提交其在⻢路捡到的《释义》2020年第二季,作为证据。
被告人朱龙江的辩护人(闻)认为,被告人对印书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具有认识性;被告人印发书刊,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指控被告人印发涉案书刊数量的证据不足,朱龙江未参与印发;涉案书刊内容无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行为未致他人利益受损,末扰乱社会秩序和出版市场秩序,无可罚性;提交其免费领取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6本册子,作为证据。
4.被告人朱巧玲的辨护人(张)认为,证据不能证明“⻓执会”开会决定印发《释义》,朱巧玲非“⻓执会”成员,不知情更未参与,其对印书相关管理规定不具有认识性,其所在店铺代收发书刊与代收发普通快递功能类似,无法认定其有犯罪故意;被告人印发书刊,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收取生活补贴与此无关;指控被告人印发涉案书刊数量的证据不足,虎
彩云印刷错误的 1160 本《释义》不应计入指控数量,《手册》为“教会”教徒免费使用,不应计入指控数量;朱巧玲未参与印书,是邓燕祥向印厂提供朱巧玲的地址信息,其代收快递仅两次且为被动参与,发快递也仅提供纸箱;《释义》用于理解圣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手册》不对公众发行不属于出版物,均无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
被告人朱巧玲的办护人(郭) 认为,证据不能证明“⻓执会”开会决定印发《释义》,朱巧玲是普通信徒,不参与会议,其被动代收快递,和快递代收点性质类似,无法认定其有犯罪故意;被告人印发书刊,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收生活补贴系其作为全职人员应得工资,与本案无关;指控被告人印发涉案书刊数量的证据不足,且在万亮明处印刷数量为推算,不能作为指控数量,虎彩云印刷错误的1160
本《释义》不应计入指控数量;朱巧玲不参与印刷,代为收发仅两次,数量少;《释义》内容不违法,用于教徒内部分享,对社会秩序无危害;朱龙飞构成自首,其他四被告人亦愿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建议均按自首处理;退一步讲,即便定罪,《释义》仅在印刷程序上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应适用《解释》第十五条,鉴于朱巧玲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提交证人张庆华等5
人的自书证明及购物记录,作为证据。
5.被告人朱龙飞的办护人(朱)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印发《释义》经“长执会”开会讨论并属“教会”事务以及朱龙飞参与、知情,朱龙飞不是“教会”领导;被告人印发书刊,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收取生活补贴是劳动所得,与印书无关;指控被告人印发涉案书刊数量的证据不足,且在万亮明处印刷数量为推算,不能作为指控数量;涉案书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无危害社会秩序或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朱龙飞有主动到案情节;提交第一组非法经营罪调研报告、第二组行政起诉状及快递单等材料、第三组朱龙飞家庭情况材料,作为证据。
被告人朱龙飞的办护人(赵)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印发《释义》经“长执会”协商决定并属“教会”事务以及朱龙飞知道、安排、参与印书事宜,被告人对印书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具有认识性;被告人印发书刊,无营利目的和实际获利,无经营行为,收取生活补贴不是违法所得;指控被告人印发涉案书刊数量的证据不足,且在万亮明处印刷数量为推算,不能作为指控数量,虎彩云印刷错误的1160
本《释义》不应计入指控数额,《手册》是“教会” 内部资料不是非法出版物,不应计入指控数额;涉案书刊不存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禁内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无危害社会秩序或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印发涉案书刊属合理范围的自我表达,无需经过审批;退一步讲,本案如适用《解释》第十五条,则入罪数额不足,如适用《解释》第十一条,根据在案证据可查明的数量,应在五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在未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盛佳教会”“执事”邓燕祥、朱龙江
、王伟才和“长老” 朱龙飞等同意由邓燕祥负责印刷、发行《每日读经释义》。2019 年至案发前,邓燕祥委托他人印刷《每日读经释义》共
19619 本。朱龙江负责从其管理的“教会”资金中给邓燕祥提供印书资金。书刊印好后,邓燕祥自行或安排王伟才、“教会”全职人员朱巧玲在该两人分别管理的“教会”店铺收取印刷方寄来的书刊,再将书刊邮寄给外地人员以及放在“教会” 活动点和店铺给人取阅,同时收取对价款回笼资金,邓燕祥将所收资金汇总后交给朱龙江纳入管理。经查,涉案《每日读经释义》的版面和内容显示其属于期刊,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资料库核查,没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属非法出版物。2023
年 5 月 24 日,民警抓获并传唤被告人邓燕祥、王伟才、朱龙江、朱巧玲到案。2023
年 8 月 9 日,被告人朱龙飞按其与民警之前的电话约定,主动到大良派出所接受传唤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印发书刊的综合性证据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佛山市公安局根据上级通报及工作发现本案线索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受案,2023
年 4 月 11 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023
年 5 月 6 日将该案指定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管辖(现已更名为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均根据当时名称表述)
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文书,证明:2023年5月24日邓燕祥、朱龙江、王伟才、朱巧玲被抓获并传唤到案情况;2023年8月8日,民警致电朱龙飞告知要向其了解“教会”相关情况并约其次日到派出所警务室,8月9日朱龙飞自行到达后,自愿配合去到派出所办案区接受传唤。拘留、逮捕时间与认定一致。
3.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查询表,证明:邓燕祥、朱龙江、王伟才、朱巧玲、朱龙飞的基本身份情况。
4.被告人邓燕祥(微信名微之仆)的供述和辩解:其交代了“教会” 成立、组织架构、印发涉案书刊、学堂管理、资金等情况。
“教会”由朱龙⻜(已办认)、其本人、朱龙江(已办认) 等人于2006
年创办,未在政府宗教部⻔注册,现有⻓老朱龙⻜,执事朱龙江、其本人、王伟才(已辨认)等,朱巧玲(已办认) 是工作人员。
“教会在建港路有一自建房用于开展每周礼拜活动;在大良红星路、北区云桂十街有两个店铺,用于教友交流和存放书籍等物,其安排朱巧玲、王伟才分别管理。其认为《释义》
解释圣经比较到位,想印刷给自己和信徒看,遂征求朱龙⻜、朱龙江、王伟才等人意⻅,均同意。其负责印刷、发出,钱从朱龙江管理的教会账支出。其每季度咨询信徒确定《释义》印刷数量。
约从2019 年开始在万兄弟(经辨认为万亮明)处印刷《释义》至2022年第二季度,通过微信、邮箱等方式发送印刷内容,印刷数量需结合付款流水,转账中有印刷前、后的订金、尾款。之后在虎彩云处印刷《释义》6100
本、《手册》 180 本。每季印 1000 多本,印书每本 3. 3- 4元,不同时期成本不同。书刊未经政府部⻔批准印刷。其负责收取和分发书刊,安排王伟才和朱巧玲协助,每季度书印好后邮寄给其或王伟才、朱巧玲店铺收,王伟才收得多一些,朱
巧玲收得少一些。收到书后部分放在王、朱管理的店铺由信徒拿取,以及放在礼拜活动点发给信徒;剩下大部分,其提供外地信徒名单和所需数量,其和王伟才邮寄,朱巧玲寄得少一些,通过快递员戴远强(已办认)邮寄。信徒在现场领取书刊,一般按印刷成本给 3- 5 元,朱巧玲和王伟才收取后由王伟才统一给其,外地 信徒买书的钱通过微信转给其。有些信徒给的多,有些给的少,
有些未付费,整体收支平衡。其收齐书款后给朱龙江。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23
年 5 月 24 日,⺠警在邓燕祥人身、住处搜查,扣押物品:1台苹果牌手机,1 台 “SMARTISAV” 手机、1 台联想牌手提电脑、书刊一批等物,其中包括
15 本《手册》,18 本 《释义 》 (2020年第三季2本、2020年第四季1本,2021年第一、二、三、四季各2本,2022年第一、二季各 2 本,2022 年第三、四季及
2023 年第二季各 1 本 )。 邓燕祥签认上述物品。
5. 被告人王伟才的供述和办解:其交代了“教会” 成立、组织架构、印发涉案书刊、学堂管理、资金等情况。其负责大良云桂十街 9 号一楼店铺;朱巧玲(已办认)是全职工作人员,负责大良红星路三街二巷店铺。邓燕祥管理其和朱巧玲负责的两家店铺。两处店铺由“教会”出钱租赁。朱龙江管理“教会”财务,包括收取教徒奉献金等。 “教会” 印刷过《释义》《手册》,
《手册》 是朱龙⻜、邓燕祥和外面教会交流后决定印刷,用来规范管理“教会”,《释义》是让信徒更好地学习圣经。印刷书刊未向政府部⻔办理相 关手续。 《释义》经朱龙⻜、邓燕祥、其本人、 朱 龙江等同意印刷,邓燕祥主要负责。邓燕祥称印刷
《释义》每本 3-4元。 《释义》每季印刷 1000 多本。书印好后,邓燕祥安排邮寄到其和朱巧玲负责的店铺,之后安排其和朱巧玲按他提供的名单、
地址、数量等信息通过快递员戴某强(已辨认戴远强)邮寄外地信徒,剩余拿去“教会〞活动场所或放店铺由信徒取阅。信徒到店铺聊天时拿走书刊,每本3-5元,可自愿交纳,其和朱巧玲代收后给邓燕祥,或有的放奉献箱。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23 年
5 月 24 日,民警在王伟才的住处搜查,扣押物品:1份房屋租赁合同(大良云桂十街 9 号房屋)及书刊一批等物,其中包括 8 本《释义》(有 2013 年第一季、2015 年第四季、2017 年第三季、2019 年第三季、2022
年第二季等)。在王伟才的店铺搜查,扣押书刊一批,其中包括 2023 年第二季《释义》
2 本。王伟才签认上述物品。
6.被告人朱龙江(外号约翰)的供述和办解:其交代了“教会”成立、组织架构、印发涉案书刊、学堂管理、资金等情况。朱龙飞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及监督信仰;邓燕祥负责日常事务,租赁场所管理;王伟才负责辅导信徒,店铺接待信徒;朱巧玲是全职人员,负责活石公益生活馆,也辅导信徒工作;其负责管理信徒给的奉献金,“教会” 开支,发放生活补贴等。朱龙飞、邓燕祥、王伟才、 朱巧玲按入教时问收补贴,其义务服务不收补贴。其在“教会,账簿上详细记录了奉献金的收支,包括印书收支。“教会”印刷过《手册》《释义》(按季度),《手册》是教会行为准则,《释义》是香港读经会的,有助于学习圣经。印刷书刊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批准。《释义》经朱龙飞、其、邓燕祥、王伟才等人同意印刷,邓燕祥负责。其从奉献金中给邓燕祥转印刷款。每季度给《释义》印刷费是3000
至5000 元,印刷成本每本约3元多。“教会”做礼拜活动时现场有《释义》,信徒拿取后以奉献金形式给钱。邓燕祥将钱款收集后给其。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23 年
5 月 24 日,民警在朱龙江住处搜查,扣押物品:1 叠补贴明细表(相关人员收补贴金额情况,包括朱龙飞、邓燕祥、 王伟才、 朱巧玲等)、1 份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流水(户名朱龙江,账号6223****1167)、1 本账簿、书刊一批等物,其中包括 3 本《手册》、8 本《释义》(2011 年第三季
3 本、2011 年第四季 1 本、2012 年第一季 3 本、2021
年第一季 1 本)。朱龙江签认上述物品。
7.被告人朱巧玲的供述和辩解:“教会” 事务由长执会商量决定。约2018年,其退休后参与 “教会” 工作。当时,邓燕祥或王伟才租了大良红星路3街2巷3号活石公益店铺,邓燕祥管理该店铺,叫其看管店铺。其看铺期间,邓燕祥或王伟才中的一人或两人一起告知其有书寄到,其收到后告知他们,之后他们打开分发,通知戴姓快递员寄往外地,邮寄信息由邓燕祥或王伟才提供。部分《释义》放在其和王伟才的店铺,及“教会”聚会点,供信徒取阅。信徒拿书后给王伟才 3-5 元或放奉献箱。其所知印书成本价为 2.5 元至 3元到 4 元。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23 年
5 月 24 日,民警对朱巧玲的人身及暂住处搜查,在其身上扣押1台手机。
8.被告人朱龙飞(外号拿单)的供述和辨解:其交代了“教会”成立、组织架构等情况。
“教会” 日常开支需经长执会同意批准。《释义》《手册》系“教会”印刷而来,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印刷。《手册》内容经长执会成员商量讨论后决定,由信徒向
“教会〞申请。《释义》是香港读经会书刊,可以让信徒更好学习圣经,长执会成员看过认为好,印刷给信徒学习。印书前经长执人员同意。印刷费用从奉献金中支取。“教会” 举办礼拜活动时,《释义》放在活动现场供信徒取阅,自由给钱。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23年8月9日,民警对朱龙飞的人身搜查,扣押1台手机。朱龙飞签认物品。
9.《盛佳教会成员手册》,证明:手册记载了 “教会” 及其学堂的建立和发展、组织架构和成员职责等事项情况。
10.调取证据通知、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涉案相关人员朱龙江、邓燕祥、王伟才、朱龙飞、梁悦好等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其中朱龙江的账户与邓燕祥、王伟才、朱龙飞等人在
2013 年至 2023 年期间存在多笔交易记录,2019 年至案发期问,朱龙飞向邓燕祥、邓燕祥向相关印刷人员的部分款项转账记录与应付印书款对应。
11. 账簿,证明:账簿记载了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问“教会”每月收支明细,其中包括收取奉献金,《手册》《释义》的印刷支出及《释义》收回款,长老执事及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支出(包括每月补贴和节日补贴),场地租金支出,支持学堂等项目。朱龙江签认是“教会” 各项收支总账簿,并称前面旧的已撕掉。摘录其中部分印书收支归纳如下:2022
年 1 月 5 日祥-释义收回 4150 元,2022 年
3 月 24 日祥-释义印制
5080 元,2022 年 4 月 3 日祥-释义收回
4000 元,,2022年6月13日祥一释义印制 4262.4元,2022年7月2日祥一释义收回 4687元,2022年 7 月 19 日成员手册印制
842.4 元,2022 年 9 月 13 日祥一释义印制 4113元,2022
年 9 月 28 日祥-释义收回 4898元,2022 年
12 月 17 日祥一释义印制 3762.8 元,2023 年 1 月
17 日祥一释义收回 3972元,2023 年 3 月 13 日祥-释义 印制 4300 元,2023年3月26 日祥-释义收回
5106元。
12. 邓燕祥与朱龙江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上述期间沟通《释义》的印刷款支付、回款等事宜。摘录部分内容归纳如下:2021
年 9 月 10 日邓燕祥发梁悦好建行卡号6217****8712
并称是《释义》款项让朱龙江转 5000 元;2021 年 10 月 5 日邓燕祥告知朱龙江《释义》款项,除“教会”的已在王伟才处收或放进奉献箱,还收回 4431 元,让朱龙江记该数;2022 年 1 月
5 日邓燕祥告知朱龙江《释义》收回 4150,“教会”的自己放奉献箱,学堂的免费发给学生;2022 年 6 月 13 日邓燕祥告知朱龙江要做《释义》下一季,在土豆发了数额,让朱龙江给其转款。经邓燕祥、朱龙江签认。
13. 邓燕祥与朱龙飞 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上述期间商量 “教会”相关事务的情况。经邓燕祥签认。
14.《盛佳教会全职同工年度总结2016》,证明:该文件记载了邓燕祥 2016 年工作总结。邓燕祥在讯问笔录中确认提取自其工作电脑的该文件是其制作,并对该文件打印版签认。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本年度工作目标,包括做好教会夫妻关系方面的事工,辅助约翰建立社工机构,辅助长老对教会成员制的管理模式的落实,初、高部建立的地点等;本年度重要工作记录,包括参与教会成员制的筹备、制定成员手册、资料印刷事工-读经释义等;本年度服侍总结与心得,提到在第一次成员大会上再次被确立为教会执事;明年工作目标与计划等。
15. 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情况说明、U盘,证明:公安机关对起获的邓燕祥的联想笔记本电脑检验并提取电子数据;对起获的邓燕祥等人的手机检查并提取电子数据。
16. 调取证据通知、手机号开户信息、通话记录,证明:涉案相关号码的开户记录及通话流水,其中邓燕祥手机号 133**** 3180,王伟才手机号139****5099。
二、在万亮明处印刷的相关证据
1. 证人万亮明的证言:其是自由印刷业务员,在网上接印刷订单后联系印刷公司帮客户印刷。 2019年3月至2022年了月期间其接受邓燕祥下单印刷《释义》,邓燕祥通过微信和0Q发送书刊内容,印刷价3.3元至4 元一本(逐年增加),其用微信和妻子梁悦好银行账户收取印刷费。其有将邓燕祥的订单交景亮印刷公司蓝老板印刷。其邮寄《释义》给邓燕祥和王伟才。其印刷几次才给蓝老板费用,且平时也有笔记资料交蓝老板印刷,故其与邓燕祥、其与蓝老板的转账记录不对应。因时间太久记不清,只能按其与邓燕祥的转账记录来反映印书数量。其核实了微信交易记录及银行转账情况。万亮明签认了其印刷的部分《释义》期刊。
情况说明,证明:证人万亮明2023年6月16日的笔录由两名侦查人员询问制作,因其中一人在笔录中遗漏签名,现补充说明。
2.邓燕祥与 万亮明的微信交易记录、梁悦好的银行账户流水,证明: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邓燕祥在万亮明处印刷《释义》支付的费用,总计
58716元。万亮明、邓燕祥均已签认;朱龙江签认了其向梁悦好转账的部分。具体支付情况:邓燕祥向万亮明微信转账,2019
年 3 月 10 日1000
元,2019 年 3 月
20 日 2500 元,2019 年 4 月 15 日
1000 元,2019 年 4 月 22 日 2300 元 ,2019
年 6 月 5 日
3625 元,2019 年 9 月 16 日 1944 元,2019
年 9 月 23 日
2000 元,2019 年12 月 15 日 1538 元,2019
年 12 月 20 日
2000 元,2020 年 3 月 8 日 1000元,2020
年 3 月 9 日2000
元,2020 年 3 月
25 日3960元,2020 年 4 月 1 日 264
元,2020 年 6 月
19 日 3150元,2020 年 9 月 14 日
3150元 ,2020 年 12 月 10 日 3605元,2021
年 3 月 15 日
4400 元。银行账户转账,2021 年 6 月 5 日邓燕祥转梁悦好 4480元,2021
年 9 月 10 日朱龙江转梁悦好
5000 元,2021 年 12 月 22 日邓燕祥转梁悦好 4720 元,2022
年 3 月 24 日邓燕祥转梁悦好
5080 元。
3.邓燕祥与万亮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邓燕祥与万亮明在 2021 年 8 月 29 日至 2022 年
3 月 13 日期间沟通下单印刷《释义》的部分聊天记录,包括双方沟通看邮件、印刷数量、付款方式等内容。万亮明、邓燕祥均已签认。
4. 邓燕祥邮箱中向万亮明发送的邮件记录、光盘、情况说明,证明:邓燕祥通过邮箱向万亮明下单印刷《释义》在 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的部分记录,其中有告知印刷数量、发送《释义》电子版、发送付款记录等内容。万亮明、邓燕祥已签认邮件截图。
对邮箱录屏内容摘录如下(因时间较久部分附件已无法打开):
2020 年 12 月 3 日发附件
chinese daily bread 2021 1-3. pdf,
2021 年 3 月 10 日发附件
2021 4-6.pdf,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附件
chinese daily bread 2021 7-9.pdf,
2021 年 6 月 5 日发邮件内容“本次数量 1120” “已经转过去了,请查收”,
2021 年 6 月 26 日发邮件内容“顺德大良连新路十九街 8 号 102 王伟才
139****5099”,2021 年 8 月 27 日发附件第四季度 2021 10-12. pdf,
2021 年 9 月 4 日发邮件内容“万弟兄这次数量是 1150 本”,2021
年 9 月 6 日发邮件内容“万弟兄加 30 本,即要 1180 本”,2021 年 9 月
10 日发邮件内容“万弟兄,我们最后确定要 1250 本”及附件 jpg 图片(朱龙江向梁悦好转账
5000的截图),2022 年 3 月 12 日发附件72.pdf(《释义》封面
2022 年 4-6 月第二季)、73.pdf(《释义》封底),2022 年 3 月
14 日发邮件内容“万弟兄那些扫得不好的地方麻烦你尽快找出来告诉我,谢谢,我在
enigma 加了你,但你还没有通过”。
5.证人蓝东阳的证言:其在广州经营景亮印刷公司,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万兄弟”其处下单印刷过 《释义》及其他资料。
三、在虎彩云印刷的证据
1.虎彩云相关证人证言。
(1)证人李页的证言:其是虎彩云的业务平合运营总监。2022
年 6 月开始客户邓生在该司下了6宗印刷订单。当时订单由业务员廖志鹏负责,现是业务员曹政磊接手。
平台业务部接到订单后,把相关资料转交生产部负责人邓岁容安排印刷,完成后由邓岁容负责邮寄客户。可提供客户下单记录给公安机关,可指认订单资料。
(2)证人邓岁容的证言:其在虎彩云负责印刷生产工作,帮客户邓生印刷了一批书刊,分别是《释义》2022年第三季,《手册》,《释义》2022年第四季、2022 年第四季(二维码版)、2023 年第一季、2023 年第二季。书刊印刷后通过安能物流、跨越物流寄给客户。可提供客户印刷的书刊给公安机关并指认。其详细交代的印刷数量、印刷金额、物流信息、收件人信息等情况与订单列表一致。邓岁容签认了印刷的前述《释义》《手册》各
1 本。
(3)证人曹政磊的证言:客户邓生在其工作的虎彩云下单印刷书刊,廖志鹏离职后其接手该客户。
2. 调取证据通知、清单,虎彩云的协查材料提供证明及光盘,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1)虎彩云的印刷订单信息、邮寄快递单、印刷《手册》《释义》电子版的内容。
(2)虎彩云工作微信与邓燕祥微信的部分聊天记录。该司工作微信分配给业务员使用,因岗位变动等原因,聊天人员涉及了名业务员。聊天内容主要是邓燕祥与业务员沟通下单印刷的情况,包括印刷数量、费用、印刷文件电子版、收货地址等内容,其中
2022 年 12 月底至 2023 年 1 月,邓燕祥对业务员称将其原本需要的《释义》2023 年 1 季度印错成 2022 年
4 季度的内容,并表示印错的己过期没人需要,经协商,业务员免费印刷了正确的 2023 年 1 季度《释义》给邓燕祥,印错的《释义》由邓燕祥自行处理。
3. 业务订单,证明:邓燕祥在虎彩云下单印刷的具体情况。经李页、曹政磊签认。内容如下:
订单时间 |
印刷书名 |
数量 |
费用 |
快递单号 |
收件人信息 |
2022年6月13日 |
中国人 每日面包 |
1280 |
4262.4 |
安能快运50004020726 |
王生139****5099顺德大良红星路二巷一号 |
2022年7月19日 |
会员手册 |
180 |
842.4 |
跨越速运 80402708743 |
邓燕祥133****3180 顺德大良云桂二街小区8座301 |
2022年9月13日 |
中国人 每日面包 |
1300 |
4113 |
安能快运 500059798792 |
王伟才139****5099顺德大良云桂十街9号 |
2022-12-16 |
中国人 每日面包 |
1160 |
3762.8 |
安能快运 300526136181 |
朱巧玲 186****5446 顺德大良红星路二巷一号活石公益 |
2022年12月28日 |
中国人 每日面包 |
1160 |
0 |
安能快运 300526136243 |
朱巧玲186****5446顺德大良红星路二巷一号活石公益 |
2023年3月13日 |
第二季度 |
1200 |
4094.4 |
安能快运 |
王伟才139****5099 |
300536016105 |
德大良云桂街 9 号 |
4. 快递单位相关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流信息单。
(1)证人丘志强的证言:其是安能物流业务部负责人,其公司有收到虎彩云的相关物流订单,可向公安机关提供快递物流信息。
(2)证人俞立平的证言:其是跨越速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2022年7月19日收到虎彩云的1张物流订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快递物流信息。情况说明,证明:证人俞立平的笔录是两名侦查人员询问制作,因其中一人在笔录中遗漏签名,现补充说明。
(3)物流信息单内容是上述《释义》《手册》的寄件、收件情况,收件人信息等内容与前述业务订单一致;均经邓燕祥、邓岁容签认,丘志强签认了其中安能快运的
5 张单,俞立平签认了其中跨越速运的 1 张单;王伟才签认了收件人为王生、王伟才的
3 张单。
四、收发书刊的相关证据
1.邓燕祥与王伟才 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上述期间沟通《释义》的收件、邮寄、存放、发放、收回款等事宜,并有提及朱巧玲收发《释义》等情况。邓燕祥、王伟才均已签认。摘录部分内容归纳如下:2021
年 9 月 18 日邓燕祥让王伟才找一、二、三季度的《释义》连同新出的邮寄;2021
年 10 月 2 日邓燕祥让王伟才邮寄《释义》,地址、电话在英格玛;
2021 年 12 下旬至 2022 年
1 月,邓燕祥和王伟才商量《释义》放南区点,北区这段时问不方便,《释义》到后,邓燕祥与王伟才商量《释义》在“教会” 聚会点、南区、北区、学堂等处的所需及分配,以及对外地邮寄《释义》,由邓燕祥发地址给“戴老板”,并有提及叫朱巧玲拿一部分;2022 年 3 月 23 日邓燕祥与王伟才商量北区有警察,如何分发《释义》更安全;2022
年 3 月下旬至 4 月,邓燕祥与王伟才商量邮寄《释义》,王伟才收他人的《释义》款转给邓燕祥,以及放《释义》在南区点朱巧玲处;2022
年 6 月,邓燕祥与王伟才商量如何安全分发《释义》,《释义》在南区、北区、学堂等处的所需及分配,以及叫“阿戴”邮寄;2022 年
9 月,邓燕祥与王伟才商量《释义》来了,由邓燕祥打印地址,双方还讨论哪个快递员收费便宜;2022 年 12 月下旬至 2023 年
1 月,邓燕祥与王伟才商量《释义》寄到南区,邓燕祥在土豆发地址给王伟才,《释义》到后,王伟才分装《释义》,以及之后邓燕祥让王伟才邮寄;2023
年 3 月 25 日,王伟才收他人的《释义》款,问是记入理疗店还是转给邓燕祥,邓燕祥称转给其;2023
年 5 月 15 日,邓燕祥叫王伟才找《释义》给其他人。
2. 郊燕祥与朱巧玲 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上述期间沟通《释义》的收件、邮寄、存放、发放等事宜。邓燕祥已签认。摘录部分内容归纳如下:2021
年12 月下旬至2022 年1
月,邓燕祥让朱巧玲在南区理疗店收《释义》,以及王伟才会过来整理《释义》并发出,之后邓燕祥提供地址让朱巧玲邮寄《释义》:2022
年4 月23 日朱巧玲让邓燕祥带些《释义》到其处;2022
年12 月22 日,邓燕祥让朱巧玲在南区生活馆收《释义》,之后告知王伟才过来分。
3. 证人戴远强的证言:其从事快递工作,有为邓燕祥(已办认)和王伟才(已办认)寄书到外地市。他们提供收件人姓名、地址、手机号,其寄出后将寄递对账明细单发给邓燕祥收取奇递费。经查看,有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邓燕祥微信给其转寄递费的记录。根据其向警方提供快递记录或凭证,最近3
月寄出去的收件人有上海陈玉琴、江西李流英、四川梁德春、湖南沉善钩、上海惠丽、山东张华、福建陈增、海南张秀莉、安徽何弟兄(手机尾号8437)、安徽金书亚、海南杨彼得、海南盘和智、山东张秋兰、河南刘约翰、河南马勇、江苏郭靖、黑龙江王惠雨,邮寄数量从5 本至80 本不等。之前的由于时问太长,无寄递记录。
快递邮寄列表、对账表格,证明:2023 年
3 月戴远强邮寄部分《释义》的收件人及快递费等情况,戴远强已签认。快递邮寄列表有 17 条记录,包括寄件人邓生(手机 133****3180),收件人姓名(前述陈玉琴等
17 人)、物流单号、收件人手机、收件地址等内容;对账表格亦有相应17条记录,包括收件人姓名、省份、书刊数量、应收运费、更正等内容。
4.证人金从军(网名金书亚)、杨彼得、张华、陈增、陈玉琴、何国荣(手机尾号8437)、李流英、张秋兰、刘志峰(网名刘约翰)、郭佳奇(网名郭靖)、董惠丽、盘和智的证言,接收
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证明:前述邮寄列表对应的部分收件人收到过佛山寄来的《释义》期刊,部分人员表示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书费、快递费,部分人员表示未付费。其中部分证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其所收到的《释义》。
5. 证人张秀莉的证言:2015 年其在广州朋友处聚会时得知该处信徒从邓姓男子(未见过,名叫邓燕祥)处购买《释义》,后获知邓燕祥联系方式。2016
年至 2023 年期间其向邓燕祥购买《释义》30 期,供本人和海口信徒阅读,购买价从每本 2 元涨到 3 元、4元,主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书款,也有通过广州朋友支付。
其提交给民警的 26 本《释义》中有
12 本系在香港书店购买,其余从邓燕祥处购买。因当时在邓燕祥处购买的复印版已全部分给他人,故其去香港时购买回原版补齐。原版书盖有书店的蓝色圆章和标贴,邓燕祥邮寄的书封面的蓝色圆章、贴标是复印而来。
其购买的原版《释义》与在邓燕祥处购买的内容一致。微信转账给邓燕祥的购书款有 2017 年12
月 20 日 45 元,2018
年 4 月 16 日
45元 ,2018 年 10 月 9 日 99 元,2019
年 9 月 28 日
72 元,2020 年 6 月
29 日 98 元,2020 年 9 月 30 日 98
元,2020 年 12 月
30 日 98元。其他转账记录无法找到。
微信转账记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张秀莉提交《释义》26本,分别是2016
年第二、三、四季度,2017年第二、三、四季度,2018年第一、二、三、四季度,2019年第一、二、三、四季度,2020年第一、二、四季度,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2022 年第一、二、三、四季度,2023年第一、二季度各1本。张秀莉签认了其给邓燕祥的微信转账记录,与所述转账内容一致。
6. 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情况说明,证明:2023 年 6 月,该局在办理本案时,提请佛山市公安局协助调取外省市人员相关证据,佛山市公安局呈报广东省公安厅商请上海、江西、四川、湖南、山东、福建、海南、安徽、河南、江苏、黑龙江等省市相关公安部门协助取证。2024
年 6 月,该局在办理本案时再次提请佛山市公安局协助调取外省市人员相关证据,佛山市公安局呈报广东省公安厅商请上海、山东、河南、海南、江苏等省市相关公安部门协助取证。
7. 证人刘素梅、高杰南、罗仁杰的证言:上述人员从 2016 年、2018 年开始在“教会”听讲道,有朱龙飞、麦建新、邓燕祥讲道,作为
“教会” 会员有收过或听过《手册》
8.顺德区教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23 年 5 月 24 日,该局对大良街道云桂路 47 号、云桂十街 9 号两个以 “盛佳学堂”为名的非法办学点进行查处,现场发现非法教学活动人员以及参加学习的 28 名未成年人,搜获教学书刊及设备一批。经核查,上述未成年人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中未查询到相关名单。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安机关对三处涉案现场勘察的情况。其中,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桂路云桂十街
9 号一栋单家独户,一楼北面为临街店铺,有待客区、休息区等区域,二、三、四楼室内有黑板、桌椅、书架等物;大良街道红星路三街二巷3号,店铺招牌为 “佛山市顺德区活石公益服务中心,服务热线尾数 5446(朱巧玲号码);大良街道云桂路 47 号一栋居民楼,一楼正面商铺,背面为居民楼出入口,三、三、四楼室内有黑板、桌椅、书架等物。
10.证人陈丽容、周剑钊、宣立舒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上述三处物业的权属及租赁情况。
五、认定书刊性质的证据
1.鉴定委托书,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佛出鉴 [2023〕 15 号鉴定书、16 号鉴定书、26 号鉴定书、28
号鉴定书,情况说明,证明:(1)《每日读经释义 CHINESE
DAILY BREAD》 2022 年第三季、2022 年第四季、2022 年第四季(二维码版)、2023 年第一季、2023 年第二季等 5 种印刷品,版面和内容显示其属于期刊,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资料库核查,没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属于未经批准设立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上述5种印刷品属非法出版物。鉴定书刊来源邓岁容。(2)《每日读经释义CHINESE
DAILY BREAD》 2020 年第三、四季,2021 年第一、二、三、四季,2022 年第一、二季均属非法出版物,具体理由同上。
鉴定书刊来源邓燕祥。(3)《每日读经释义
CHINESE DAILY BREAD》2019 年第三季属非法出版物,具体理由同上。鉴定书刊来源王伟才。(4)《每日读经释义 CHHINESE DAILY BREAD 》 2016 年第二、三、四季,2017年第二、三、四季,2018 年第一、二、三、四季,
2019年第一、二、三、四季,2020年第一、二、四季,2021 年第第二、三、四季,2022年第一、二、三、四季,2023年第一、二季均属非法出版物,具体理由同上。鉴定书刊来源张秀莉。
2. 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关于鉴定相关情况的说明》及附件,证明:
(1)根据《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该委员会依法受理佛山市内各级公安机关等部门委托,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属于佛山市内公安机关,有资格提出鉴定申请。
(2)根据《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该委员会负责佛山市所辖区域内的非法出版物鉴定,具有非法出版物鉴定资格。鉴定人员名单也在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复文件内列明。
(3)《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出版物鉴定文书一般应当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鉴定情况况、鉴定意见、署名、日期等内容,其中“署名”是指注明出版物鉴定机构全称,同日加盖出版物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末规定必须鉴定人员手写签名。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和签名,根据《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般作为鉴定专家意见等
整理立卷、存档保管。故该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均统一加盖“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公章。
(4)佛出鉴[2023]
15 号对应的大良派出所出具的委托书,注明“请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前提前交鉴定结果”,系委托机关自行提出的时问,并非承诺鉴定完成时间。该委员会于 2023 年
5月 12 日收到鉴定委托书,5 月 22 日出具鉴定书,未超过《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20
个工作日,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影响鉴定结果。
关于本案的争议问题综合评判如下:
一、证据采信问题。
1.关于被告人的供述和办解,讯问前有告知各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多份讯问笔录有被告人本人签名确认,部分笔录还有手写修改,被告人不愿回答的内容,笔录亦如实记录其不回答的情况,重要笔录多为在看守所制作,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笔录中被告人表示在侦查阶段自愿供述,未提出有非法讯问情形。无证据或线索显示有非法取证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等相关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本案不属此类,是否提供同录不必然影响笔录合法性。综上,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作为证据使用,对其中具体内容的采用,需综合考量单个被告人全部供述和辨解、各被告人之问的供述和办解以及与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来判断庭前、庭中供述和办解的可采信的部分。
2.关于证人证言,首次询问时均有告知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均在笔录中表明了身份,对询问笔录签名确认,未对询问时间、地点、方式等提出异议,无证据或线索显示有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言的情形。对于个别笔录缺乏部分侦查人员签名等情况,侦查机关已作合理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是审查证人证言的重点,但不影响其作证资格;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亦不排斥传来证据的效力,依法定程序取得即有证据资格。关于外地公安机关对外地证人询问的合法性,侦查机关已作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系统内部办案协作文书非必须提交法庭的文书。证人马勇的笔录无任何询问人员签名,亦无补正和解释,不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证人笔录中,除马勇的证言外,其余可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其中具体内容的采用,将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可采信部分。
3. 关于电子数据,对其审查核心是真实性。根据相关人员言词笔录和签认记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验报告、检查笔录,以及以视频、语音等数据形式储存或以打印件形式固定的电子数据等证据,相关在案电子证据来源清晰、合法,有相关人员签认打印件或以视频、语音等形式保证其完整性、
真实性,电子数据展现的事实细节和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亦可佐证其真实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涉及个人隐私的应该保密,本案举证的微信聊天内容均与案件事实有关,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便涉及个人隐私,按法律规定应当按保密方式处理,而非否认其证据资格。
4. 扣押自被告人的物证、书证,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被告人本人的签认,证明来源清晰、合法。接收外地证人的《释义》,有相关证人的笔录确认,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有办案机关盖章或办案人员签名并有提交人签名,来源清晰、合法的,可作为证据使用。本案《释义》是系列刊物,每季度一期,每期印刷的数本《释义》均内容相同,翻印版与原版亦内容相同,本案认定被告人印刷《释义》的总数量,并非以扣押或提交的《释义》数量来计算,亦不是以原版和翻印版的数量来计算,相关被告人、证人邓岁容、证人张秀莉等人对某期《释义》签认,结合所对应的《释义》实物,系用于证明《释义》作为期刊的基本信息和内容,而非用于证明数量,《释义》是否事后印刷或原版不影响对总数量的认定,至于数量认定方式将在下文事实认定部分详述。
5.关于鉴定书,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已对其鉴定资格、鉴定委托主体、鉴定人署名及 15
号鉴定书出具时间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此外,从本案鉴定事项看,鉴定检材和依据在鉴定期间内并不会发生变化,鉴定日期对结果不会产生实质影响;鉴定书有注明两名鉴定人名字并盖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公章。根据相关人员的言词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各组鉴定检材来源清晰、合法。关于《释义》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鉴定书表明,《释义》是期刊,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资料库核查,没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此可知,《释义》系列期刊均为非法出版物,且如上所述,同期《释义》内容相同,故《释义》是否封存、事后印刷或原版,不影响认定结果。综上,本案鉴定书系由法定有权进行非法出版物鉴定的机构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涉案书刊的法律性质等专业性问题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认定,并出具鉴定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6.其他问题。根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佛山市公安局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将该案指定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管辖,故顺德区公安局同日已合法获得该案侦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权收集、调取证据,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亦可告知公诉人等补充证据或作出说明。在案件办理期问,为解决证据疑问,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补充证据,系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相关证据与定罪量刑有关并符合法律对证据要求的,具有证据资格。
7.对于办护人提交的拟作为证据的材料:王伟才的办护人提交的王伟才店铺为他人代收发快递的材料不能推翻其收发涉案快递的非法性;提交的资格证书材料与认定事实无关。朱龙江的办护人提交的《释义》内容与在案证据无本质区别;提交的册子与认定事实无关。朱巧玲的辩护人提交的朱巧玲店铺为他人代收发快递的材料不能推翻其收发涉案快递的非法性。朱龙飞的办护人提交的材料,第一组不属于证据范畴,第二、三组与认定事实无关。
二、事实认定问题。
1.关于在万亮明处印刷的情况。经查,根据被告人邓燕祥的供述、证人万亮明的证言、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记录、邮件记录等证据,可证实邓燕祥于
2019 年至 2022 年 3 月在万亮明处印刷《释义》,并支付《释义》印刷费 58716元。关于印书单价,结合被告人邓燕祥、王伟才、朱巧玲及证人万亮明的交代,可知印书单价基本在
3-4元范围,从邓燕祥与万亮明的邮件记录及对应的转账记录中,可见 2021 年
6 月 5 日下单 1120本的印书费是
4480元,2021 年 9 月 10 日下单 1250 本的印书费
5000 元,算出印书单价均为 4 元,在此之后的最后两次转账分别是
2021 年 12 月 22 日 4720 元、2022 年
3 月 24 日 5080 元,均为
4 的倍数,可佐证印书单价最高不超过 4 元。据此,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印刷《释义》的实际数量,但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将邓燕祥在万亮明处印书单价一律就高认定为
4 元,再结合印书总金额58716 元,可计算出印书数量为
14679 本,即为犯罪数额。
2.关于在虎彩云处印刷的情况。经查,根据证人李页、邓岁容、曹政磊、丘志强、俞立平的证言,被告人邓燕祥的供述,业务订单、物流信息单、微信聊天记录、教会账簿等证据,可证实邓燕祥于
2023 年 6 月开始在虎彩云印刷《释义》6100 本,印刷金额 16232.6元,印刷《手册》180 本,印刷金额 842.4 元。其中 2022 年 12 月 16 日虎彩云印刷的
1160 本 2022 年第 4 季度《释义》,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邓燕祥、王伟才的供述,可知该 1160 本印刷错误,非邓燕祥本意需要,旦已当废品处理,故不应由被告人承担责任,不计入定案数量。其中《手册》
180 本,根据被告人朱龙飞、邓燕祥的供述及证人刘素梅、高杰南、罗仁杰的证言及《手册》内容等证据,可知该手册为内部规约性质,用于发给
“教会” 成员且发放数量少,故不计入涉案数额。综上,在虎彩云处印刷的犯罪数额认定为
4940 本。
此外,根据张秀莉的证言、邓燕祥的《盛佳教会全职同工年度总结2016》 等证据,邓燕祥印刷《释义》的实际时间可能早于指控时间,因公诉机关仅指控2019
年开始邓燕祥印刷《释义》的事实,本院不超范围认定.
3.关于各被告人印发书刊的分工及责任问题。
经查,根据被告人邓燕祥、王伟才、朱龙江、朱巧玲、朱龙飞的供述、邓燕祥与其他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邓燕祥与万亮明的邮件记录、虎彩云的业务订单、物流信息单、证人戴远强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
一是邓燕祥负责印刷《释义》,其虽未亲自印刷书刊,但其是委托印刷主体,是否印刷、印刷何种内容、印刷多少数量均由其决定。
二是朱龙江从其管理的 “教会”资金中给邓燕祥拨付印刷款,此外,通过转账或 “教会”奉献箱等渠道收回的 《释义》对价款最终交朱龙江纳入“教会”资金,总体收支均衡。即便被告人以分享、奉献或其他名义分发书刊并收回对价款,或有赠送情况,不能否认该行为总体的钱货交易本质。
三是在邓燕祥统一调配下,在王伟才、朱巧玲各自管理的“教会”店铺收发《释义》,具体而言,收书方面,书刊印好后根据邓燕祥提供的人员地址等信息邮寄到王伟才或朱巧玲店铺,发书方面,根据邓燕祥提供的人员地址等信息由邓燕祥、王伟才或朱巧玲邮寄外地,同时分配好本地所需数量,放在
“教会”两个店铺及活动点等处供人取阅,其中朱巧玲参与收发次数较少。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
“发行”的定义,被告人通过交易、分发等行为向公众提供作品,属发行行为。
四是印发《释义》事宜有经过邓燕祥、朱龙飞、王伟才、朱龙江同意,并且邓燕祥、朱龙飞、王伟才、朱龙江、朱巧玲作为 “教会”
管理人员或全职工作人员,在长期印发《释义》的过程中,亦形成了默示的共谋,是否有正式开会决议,不影响共谋认定。
五是邓燕祥、王伟才、朱龙江、朱龙飞表示印刷《释义》未经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王伟才、朱龙江、朱龙飞、朱巧玲亦知道《释义》是邓燕祥印刷而来,结合各被告人的生活经验、个人经历、认知能力等情况,均知道或应当知道印发《释义》的非法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燕祥、王伟才、朱龙江、朱巧玲、朱龙飞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出版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许可,非法印刷、发行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但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事实及所述理由,尚不足以认定本案适用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出版管理条例》 及相关配套规定,明确了对出版物实施出版、印刷、发行等行为应履行的审批、备案等手续。根据在案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各被告人未经批准许可,长期非法印刷、发行内容未经审核备案的宗教相关书刊,严重扰乱了宗教书刊市场的管理秩序和交易秩序,涉案数量达 19619 本,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定罪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所规制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析,各被如前文分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
被告人邓燕祥决策、主导书刊印发的全部事宜,是主犯;
被告人王伟才协助邓燕祥收发书刊及回收资金等事宜,可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朱龙江为印书支出、收回资金,可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朱巧玲协助邓燕祥收发书刊等事宜,可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朱龙飞作为决策者之一,应对此承担责任,考虑到其未直接实施印发书刊相关行为,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被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子以相应的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龙飞有自动到案情节,量刑时酌情考虑;各被告人均不符合自首所需的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情节。对于扣押在案的物品,除已作为实物证据移交法庭的外,其余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燕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伟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龙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巧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龙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8 月 9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
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廖冰寒
审判员
张伟民
宙判员
王志勇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何倩雯
书记员汤靖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的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现行刑法该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通讯员高珍赛)